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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环境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必答题发布日期: 2020-08-27

上海青悦日前发布的《上市公司2019年年报环境信息披露检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3620家上市公司中,超90%的上市公司未披露环境行政处罚情况。虽然目前这一事项还不属于强制性披露内容,但仅有不到一成的上市公司能够做到,实在说不过去。

除了环境行政处罚情况少有披露之外,上市公司在特征性污染物、碳排放等环境信息披露方面,同样不尽如人意。目前,上市公司一般只披露氮氧化物、颗粒物、化学需氧量等一般污染物排放情况,却很少会披露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如危险废物、化学品等情况难以找到。而这些内容正是公众高度关注的,因为它们可能会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潜在风险隐患。这些都说明,尽管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要求越来越高,执法监管也越来越严,但企业主动公布环境信息的意识却没有明显增强,报喜不报忧的选择性披露情况大量存在。

更加值得注意的是,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央企和国企交出的成绩单同样不好看。《报告》显示,10万元及以上环境行政处罚披露中,央企、国企中未披露公司占比78.7%,而其他企业中未披露公司占比76.92%。可见央企、国企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并没有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披露环境行政处罚等情况虽然不是法定义务,但披露与否、披露内容完整与否,体现着上市公司生态环境意识水平的高低,同时也反映出对投资者是否抱有认真负责的态度。企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是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重要环节,一直以来受到国家高度重视。证券监管部门早在2003年就要求污染严重的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此后,各监管部门、交易所均制定了相应的信息披露指引;2008年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一直在推进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2016年起,证监会连续两年修订并公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准则;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强调信息披露质量,规定了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

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上市公司完整、及时、准确披露环境信息,是公民参与和监督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前提。同时,披露做得不到位,对受到行政处罚等事实遮遮掩掩,容易对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误导。投资者对可能引起股价波动的事实不知情,风险也就伴随而生。另外,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不完整,相关机构对其重大环境违规行为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不了解,在对其发债和增发股份等方面仍然可能“开绿灯”。从长远看,不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也不利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从目前来看,在超过九成上市公司那里,自愿性披露变成了随意披露、选择性披露,环境信息披露机制还没有发挥出应有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量越来越大,上市公司越来越多,资本市场影响力越来越强,自愿性的环境信息披露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发展趋势。因此,非常有必要从法律上做出明确规定,实行更具刚性的制度安排,对完整披露环境信息作出明确要求。

比如,上市公司若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由于其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那么理应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完整披露相关信息。对于可能导致环境信用受损,进而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信息,比如处罚金额较大、频繁出现的环境违规行为等,也必须强制披露相关信息。同时,对不披露或披露不完整的上市公司,也要明确相关处罚措施,通过强制力的手段促使企业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企业是环境治理的主体,上市公司作为资产规模比较大、经营效益和社会形象比较好的企业,尤其应该以身作则。完整披露环境信息,绝不是为了应对监管要求,而是对企业自身发展负责。

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虽然从短期来看会增加上市公司的相关成本,但从长期来看,十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竞争力提升。只有完整披露环境信息,才能更好地接受投资者和市场的监督,回应社会的关切和质疑,倒逼企业在自身战略决策、经营活动中充分考虑环境影响的因素,提升生态环境治理和整体管理水平。

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越是在生态环境保护和转型升级上做得好的企业,在未来发展上就越能占据主动优势。

(来源: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