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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建省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发布日期: 2014-09-18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近日出台。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考核指标包括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省环保厅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约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并暂停该地区有关责任城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不予支持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的申报。

(来源:环境保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