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为史上“最严”的《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环保局法规处长余飞麟介绍,“最严”体现在大幅度提高罚款限额、规定按日连续处罚制度、规定“双罚制”、部分违法行为实施“行为罚”、规定停电措施、强调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衔接等六大方面。
9月29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上海市环保局了解到,相关的实施细则和解释将陆续出台。
违法成本不再远低于守法成本
7月25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为上海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中条文数量最多的一部,该条例共8章108条,其中实行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是最大亮点。
《条例》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大幅提高罚款限额,如将无证排污这一严重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罚款幅度,提高到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同时,《条例》明确了“行为罚”:执法人员面对无组织排放,机动船、锅炉、窑炉冒黑烟等明显违法的行为,可当场直接实施罚款。以为面对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必须进行现场检测,确认造成危害后果后再进行处罚,这造成了曾经的“执法难、成本高”。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违法成本远低于守法成本”的局面由“按日计罚”和“双罚制”彻底改变。
9月29日,《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试行规定》、《关于依法实行“双罚制”的若干解释》等细则规定已经相继公布。
“假设一家企业超标排放,执法人员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如果一个月的整改期限后该家企业还未能达标,将被处以10万元乘以30天的追加处罚。”余飞麟说。
他指出,最多在两次整改后,企业若是依旧无法达标,环保部门将提请政府相关部门对该企业予以关闭。同时在整改过程期间,如上海遭遇重污染天气,环保部门还将对相关企业的生产设备进行扣押或查封。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超标排污、无证排污的、超总量排污,以及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下临时管控措施的5类行为,在对违法单位进行罚款的同时,环保部门还将启动“双罚制”,对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罚。
根据《条例》规定,处罚的具体数额可参照该类行为单位违法的裁量规定,并按涉案人员的违法情形、在环境违法行为中的作用大小及主观过错、改正态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每季度公布“黑名单”
《条例》强调对污染的源头防治:相关乡镇、街道、大型企业和工业园区,一旦发生排放超总量排放,或是没完成重要产业结构调整和重大污染防治,将被处以“区域限批”,即停止新增企业的审批权限。
同时,《条例》还增加了有别于传统防治手段的综合制度措施。
首先要坚持“谁污染谁付费”原则,推行“第三方治理”,对有治理能力和治理意愿的排污者,鼓励但不强制其委托第三方治理机构;对缺乏治理能力的排污者,必须委托第三方治理机构。
《条例》还强调,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保治理成效。为此,《条例》专门增加了第三方机构未按照要求实施污染治理,以及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了避免单纯依赖行政制裁手段,《条例》尝试引入经济制裁措施加大违法企业的运营成本。
例如,《条例》借鉴了近年来有关部门针对高耗能企业、落后淘汰设备等,共同制定的差别电价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探索,针对严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适时出台阶段性差别电价政策。排污许可是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基础制度,《条例》对此给予了明确。在此基础上,为了发挥好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排污单位主动治理,《条例》还对排污交易制度作了原则规定。
上海市环保部门表示,下一步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锅炉窑炉冒黑烟、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扬尘、秸秆露天焚烧等方面的监管执法,会同司法部门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的追究力度。
同时,加强环境违法信息公布和联惩联治,将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征信体系,通过主要媒体加大典型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起到“打击惩治一批、教育督促一片”的效果。
上海市环保局将每季度公布一批“黑名单”,对被处行政处罚的企业进行公示。2014年以来,环保部门已公布了2批次共计700余家企业,上黑榜的企业今后在贷款、融资、工程招投标方面都将受到限制。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