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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新闻 »热点新闻»【山东】山东修改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山东】山东修改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发布日期: 2015-03-27

3月25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修改后的《办法》增加第九条“年度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设区的市,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下一年度不再参与生态补偿;若该市后续年度污染反弹,空气质量达不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则继续参与生态补偿”。

2014年2月,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这是在全国率先出台的基于空气质量改善的生态补偿机制。在《办法》中,山东把省内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PM2.5、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作为考核指标,对空气质量同比改善的市,由省级给予补偿;对空气质量同比恶化的市,由市级向省级补偿,一季度一兑现并公开。2014年,山东已发放生态补偿资金2.1亿元。今年,山东将依据修改后的《办法》继续对17市进行考核,争取实现空气质量比2010年改善20%。


(来源:环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