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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副部长:京杭广深大气首要污染源是机动车发布日期: 2015-04-02

中国青年网北京4月1日电 在今天举行的全国环境监测现场会上,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介绍说,我国已经完成了北京、天津、石家庄等9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源解析工作,为下一步科学治理大气污染提供了支持。

研究结果表明,机动车、工业生产、燃煤、扬尘等是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环境空气中颗粒物的主要污染来源,约占85%—90%。其中北京、杭州、广州、深圳的首要污染来源是机动车,石家庄、南京的首要污染来源是燃煤,天津、上海、宁波的首要污染来源分别是扬尘、流动源、工业生产。

吴晓青说,各地根据源解析成果有针对性地调整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为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供了重要支撑。2013年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明确要求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大气颗粒物源解析工作,环保部会同中科院和工程院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初步构建了源解析监测技术方法体系,保证了源解析工作顺利推进。

吴晓青说,环保部今年还将继续推进26个重点城市的源解析工作。另外,已经完成源解析的9个城市要编制源排放清单。

以下为讲话全文

同志们:

这次全国环境监测工作现场会暨廉政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十八届中纪委四次、五次全会,全国“两会”以及2015年环保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分析当前环境监测事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全面总结2014年工作进展,积极谋划“十三五”环境监测事业发展思路,布置2015年重点任务。一会赵九方同志还将就加强监测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重要讲话,大家一定要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下面,我讲四个方面的意见。

一、 深刻认识环境监测面临的新形势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和趋势性变化。吉宁同志指出,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耳目、尖兵和基石,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做好监测工作必须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

(一)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高度重视,为环境监测事业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今年“两会”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是代表、委员们热议的焦点话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一些代表团审议时,就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再次深刻阐述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从战略和全局高度为我们做好工作指明了方向。去年以来,李克强总理、张高丽副总理对监测数据质量保证、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颗粒物源解析、环境监测体制机制改革、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等工作先后作出10多次重要批示。特别是,张高丽副总理专门就新标准实施以来的大气环境监测工作作出明确批示,既肯定了我们取得的成绩,也要求我们巩固建设成果,加强运行维护和监督检查,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全国监测系统干部职工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二)实施环境质量与总量双管控,为环境监测作用发挥提供了广阔空间

环境质量改善是环境保护的核心。当前,环保工作正朝着协同推进环境质量改善与总量控制双管控的方向转变。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指标如何确定,改善效果究竟如何,必须依靠环境监测数据来评判。总量控制制度如何完善,如何更好地进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也必须依靠监测技术体系支撑。系统提升生态保护水平、加强重点区域领域环境风险综合管控都需要进一步强化环境监测业务。应该看到,环境管理战略转型的深入开展为环境监测支撑作用的进一步体现提供了广阔舞台。

(三)人民群众对监测数据关注度日益提高,为环境监测发展壮大提供了良好机遇

当前,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不断增强,对环境监测数据的关注程度日益提高,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发生污染事故时,及时有效的监测数据都是群众的“必需品”。我们应当积极顺应群众期待,及时发布各类监测信息,使老百姓更好地了解周边的环境状况,满足他们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在服务群众的过程中,使监测事业自身不断得到发展壮大。

(四)新《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为环境监测有序开展夯实了法制基础

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是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和相关机制。新《环境保护法》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这为我们协调相关部门统一规划、建立完善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统一监测技术规范、统一信息发布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强化对环境管理的支撑。新《环境保护法》为进一步改善环境、防治污染,规定了一系列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各级监测部门要不断深化环境监测重点业务工作,为环境管理决策、监督执法等提供依据。三是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新《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要予以惩处,追究法律责任。监测数据质量问题已上升到法律层面,具有了更高的约束力。四是明确了政府和企业在环境监测中的责任。政府责任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要开展环境质量、污染源监督(执法)监测和预警应急监测,公开环境监测信息,对违法者实施处罚。企业责任方面,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如果不监测、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甚至通过各种手段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都要受到处罚。五是依法公开环境监测信息。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信息公开的主体是政府环保部门,特别是重大环境信息要实现依法统一公开。具体到环境监测领域,国家环境质量信息和重点污染源监测等重大环境信息应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各省环保部门统一发布,其他部门不得随意公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这些内容进一步提升了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掣肘监测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难题。

总的来看,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新指示,环保工作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都表明我们正处于进一步做好环境监测工作的有利时期。对此,全国监测系统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乘势而上、有所作为。环境监测工作要突出对环境质量改善和三大战役的支撑作用,监测队伍要认真践行“三严三实”,保持的优良作风和良好精神状态。


(来源:中国青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