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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城管将“扩权” 可处罚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发布日期: 2015-04-17

【新民网讯】据东方网,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今天举行,听取审议等。记者从会上获悉,根据“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要求,上海今年已对城管执法体制作出了重大调整,赋予基层更大的执法管理权限。

去年12月,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实施意见对城管执法体制、公安对城管执法的保障机制作了明确。近期,城管执法条例相应内容将作出具体修改,为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法制保障。

《修正案(草案)》对原《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一是赋予了镇乡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体资格。此次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明确,在镇乡范围内将原有的市和区县两级执法体制调整为市、区县、镇乡人民政府三级执法体制。在街道范围内仍维持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派驻的方式。为此,《修正案(草案)》赋予镇乡人民政府城管执法主体资格,同时明确镇乡所属城管执法机构以镇、乡政府名义承担具体的执法工作。

二是增加和扩大了部分城管执法事项。为了进一步明确城管执法界限,并适度拓展城管执法事项,《修正案(草案)》作了两方面修改——增加了5个执法事项,包括原由环保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以及噪声污染方面实施的3个处罚事项;扩大了2个原有执法事项的范围,将对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以及沥青、橡胶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范围从特定区域扩大到全市范围。

三是强化了公安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保障。区县公安机关明确专门的力量,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开展工作。

四是明确了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街镇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权。城管执法重心下沉后,为了保证街镇城管执法机构有权又有责,真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其加强监督显得尤为重要。为此,《修正案(草案)》赋予了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三方面的监督权力,一是,责令镇、乡城管执法机构对违法行为,有权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查处建议。二是对镇、乡人民政府城管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有关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镇、乡政府提出查处建议,三是加强对街道、镇、乡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告区县政府。

五是规范了对没收物品的处置程序。《修正案(草案)》明确,城管执法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对依法没收的非法物品,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拍卖所得款项应当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据介绍,目前上海城管执法系统实有人员7000余人。以2013年的数据来看,一年的行政处罚案件总数约为13.5万件,罚款数额超过3000万元。


(来源:新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