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过去的庆祝抗战胜利70周年庆典活动,给首都北京带来了令人难忘的“阅兵蓝”,空气污染防治又一次成为人们关注和讨论的焦点。而就在阅兵仪式前一周,历经三审的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大气法》从之前的七章66条扩展为八章129条,不仅在法条数量上几近翻一倍,内容上也基本对现行法条做出了较为全面的修改。新法的一大突破在于,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从上一版的二级条款,升级与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共同组成独立章节。新《大气法》的第二章,从实施主体,规划的制定过程,以及评估考核等方面,对我国的城市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
空气质量达标管理不仅仅是编制规划,而是一种将环保要求前置的环境管理模式。空气质量达标管理作为空气质量管理的核心机制,已在欧美实施多年。英国、美国等国家经过伦敦烟雾事件、洛杉矶烟雾事件之后,都是通过立法手段(美国《清洁空气法》;英国《环境法》),建立空气质量达标管理机制,实现了空气质量改善与经济发展的“双赢”局面。本次新《大气法》的修订,将空气质量限期达标的内容作为了一个专章,大大提高了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在立法层面的重要性,有利于我国全面建立系统的空气质量的达标管理机制。
完整的达标管理模式要求:地方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以空气质量达标为目标,应用科学手段开展城市空气质量管理,设计并评估空气质量改善措施,以实现持续达标的一个管理模式。空气质量达标管理使得空气质量达标成为一个真正意义的限制性指标,对城市的能源发展、交通发展、产业发展做出前置性约束,从而实现地方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本次《大气法》修订期间,中国清洁空气联盟组织有关国际国内专家,通过多种渠道向环保部、国务院和全国人大提供了国际上建立空气质量达标管理机制的相关经验介绍与建议,并就《大气法》修订重点关注的达标规划、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等关键问题组织开展专业技术的研讨,力求为法案的修订提供有益的支撑。在联盟于2015年2月发布的《大气法修订建议汇编》报告中,建议新《大气法》的修订应考虑对城市开展空气质量达标管理提出明确的要求;确保足够的人员和资金支持开展达标管理;对城市的交通、能源等规划应确保不影响空气质量达标;以及呼吁出台空气质量达标管理配套法规与技术文件。
除了对《大气法》的修订提出“系统构建 ‘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机制’”的建议,《大气法修订建议汇编》还提出了其他共十条核心建议,以及七个建议专篇和三篇来自地方环保局、NGO以及国际专家的建议汇编。
如需查看该报告的全文,请点击:《大气法修订建议汇编》报告下载原文。
【编者】关于新大气法修订: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文件,该法于1987年颁布,并根据需要先后在1995年、2000年作出修改。本次新《大气法》的修订历经三审,《大气法》前两次修订时间分别间隔8年和5年,而从第二次修订到现在已经有13年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