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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依法推进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发布日期: 2018-12-12

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与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法定职责,细化各项具体措施,形成监管合力,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倡导的多元共治的精神和理念,并提出要加强对污染物排放责任人进行教育、指导、培训等。

《决定》明确,要通过积极发展绿色经济,推进清洁生产,改善能源使用结构;鼓励使用电力、天然气、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加强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研究、示范和推广;鼓励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推动大气污染的源头治理。

《决定》强调,结合厦门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将散见于不同上位法的目标考核、排放许可总量控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清洁能源推广、移动污染防治、机场港口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废弃物禁烧防治、公众参与、行政管理、应急预案等制度进行整合,形成严密的制度体系。

《决定》明确,重点解决当前厦门市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一是机动车污染防治。着重从不同角度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落实道路移动源减排。要求新投放的公交车全部使用纯电动车辆。由于公交车主要集中市区范围,污染物近地面排放不易扩散,是城区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加快推进公交车纯电动化,有利于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市民健康;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即视为超标排放;明确要求环保部门应当逐步提高黄标车判定标准,检测周期为六个月的机动车一个检测周期内三次检测不合格的,视为黄标车;通过遥感检测等方法发现的高排放机动车,环保部门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明确机动车违法排污行为未处理完毕的,交警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是港口、机场污染防治。明确推进绿色海港和绿色空港建设,推动船舶岸电和飞机桥电的使用,明确逐年提高港口集装箱拖车和机场内特种车辆纯电动化率,提出推动厦门港区通行船舶纯电动化,深入推动船舶、港口、机场污染物减排。

三是工业污染防治。针对厦门市工业生产导致大气污染的特殊情况,主要针对烧煤锅炉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进行具体化规定,推动锅炉窑炉和挥发性有机物整治,落实工业污染减排。

四是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工地等易扬尘施工作业区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视频监控查处各类扬尘违法行为。

五是废弃物禁烧防治。秸秆等废弃物焚烧是导致厦门市农村地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对上位法规定较为原则性的秸秆等废弃禁烧制度作了具体化,明确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和各区、镇(街)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秸秆等废弃物禁烧方面的职责。

六是行政管理手段。明确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区外的各类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全面巡查,发现违法排污的,进行教育、监督,并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通知供电、供水企业对违法排污的生产经营场所停止供电、供水。

《决定》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此外,《决定》还鼓励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有权向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实名举报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举报人,被举报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表彰。

本《决定》从今年12月3日开始实施。

(来源:中国环境网